請切實依照自來水法第93條之三第4款及本會會員申請接水核發會籍證明發給辦法第10條規定實行
發文日期 2005-01-18
發文字號 台區水公會彰辦忠字第94007號
主   旨
說   明
有關會員不法使用會員會籍證明後續事宜